住建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全区城镇建设和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研究拟订全区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城镇管理、建筑业、建设材料设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对房地产业政策和发展工作、市政公用事业、住宅建设、进行审核并指导。
(二)负责编制全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收入和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并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负责全区建设工作的综合计划、统计汇总工作。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含标准设计);组织实施和监督省、市统一定额行业标准、经济定额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市场稽查;指导监督己建成住宅住户的室内装饰及公建内外装饰;组织实施和拟订地方性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总协调。负责安排、协调城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落实;管理建设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垃圾、污水处理、公厕等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和由洪水在城区造成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承担城区防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区供水、供热、燃气、市政设施(城镇排水、城镇道路桥梁、城镇照明)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城市建设。全面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以及大中修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负责全区市政公用事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城镇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实施指导监督;负责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环境卫生行业管理;
(八)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工作。负责编制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对全区城镇住宅建设和建设拆迁工作实施指导;组织实施城区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等的有关政策、计划。
(九)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规范的工作;指导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全区建筑节能工作;管理全区建设技术市场;负责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一)负责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拆迁单位、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及相关中介组织资质的管理、审查和报批,并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工作,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区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房屋确权发证及产权变化登记手续;负责产籍图测绘及房屋产籍资料的管理;负责全区商品房面积测绘计算管理及城区房地产基础测绘;负责城区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房地产交易、抵押、典当、租赁的管理和商品房预售管理;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
(十四)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全区房屋安全使用进行检查,对危险房屋进行鉴定;负责房屋装饰装修使用安全的审定;负责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建设与管理;负责职工集资建设住房以及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管理。
(十五)负责拟订公有住房提租规划和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和货币分房及购房补贴发放的审批;负责全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旧小区的改善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
(十六)负责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资金和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年度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使用初步方案,监督有关部门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市政公用事业系统的有关问题,指导实施全区市政公用事业。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