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花园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下花园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挂下花园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是政府工作部门之一。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全区民政、民族宗教事业、扶贫开发工作发展规划、信息宣传、政策研究及方针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民政和民族宗教执法检查工作。
(二)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的建设工作。指导社区建设,做好社区建设督导检查、经验总结推广和社区工作队伍培训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褒扬申报审批革命烈士、评残、烈军属抚恤优待及在乡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的定补工作;承担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安置退伍复员军人,负责军队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救灾救济低保工作。调查掌握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组织、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农村做好五保户的供养和扶持农村贫困户的工作;管理城镇孤老户和社会困难户的救济工作;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与使用,负责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申报,宏观管理,年检审批以及协助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负责社会福利院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全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负责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和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七)负责全区的婚姻管理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殡葬改革,倡导丧事从简;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承办全区生活无着人员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八)负责区界的勘察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承担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规范全区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推行地名标准化;负责全区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更新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九) 招揽和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组织举办义演、义卖等合法的社会筹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管理和使用慈善款物;开展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负责论证和申报慈善项目;指导区内各级慈善组织和团体,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宣传活动,普及社会慈善意识;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性机构和慈善团体的联系与合作,为来下花园区投资兴办慈善事业的海内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十)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一)扶持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监督检查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进步和发展事宜;负责民族成份的识别和鉴定;组织和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访问等事宜。
(十三)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干部队伍。
(十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五)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六)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七)教育宗教教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审核批准属于政府管理的宗教方面的对内对外事务;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八)协助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九)负责全区贫困状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拟订全区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意见,监督检查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
(二十)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联络市直机关、区直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部队定点帮扶我区贫困乡村。
(二十一)负责产业化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储备和申报工作。收集扶贫开发信息,组织扶贫开发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扶贫开发的宣传,组织实施贫困村干部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实用技术推广。
(二十二)负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区民政、民政宗教和扶贫开发工作财务、审计、统计工作。
(二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