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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张家口市封山禁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22来源:政府办

为加强林草植被的保护和培育,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张家口市封山禁牧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1022日。请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件(地址:张家口市经开区长城西大街9号市政府南楼1202室法规科,邮编:075000)、电子邮件(zjkfzblf@163.com)、电话(4118302)等以上方式任选一种进行反馈,联系人:张业。

 

张家口市封山禁牧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畜牧业养殖和封山禁牧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区人民政府为保护林草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湿地、林地,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 牧畜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封育适当的发展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林业、水利、发改、财政、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特种用途林、防护林、薪炭林及封育期内的未成林造林和幼林,退耕还林地、还草地、湿地、超载草地及其他生态脆弱区域;

(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沙化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草畜平衡和禁牧的具体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确定的轮牧和禁牧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政府令,明确具体区域和期限等。

第九条 对培育期的草地、湿地等进行围栏封育,逐步实现草畜的动态平衡。

草原载畜量由草原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建设舍饲,实行圈养。

对禁牧和退牧作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和补助。

第十一条 实行全封的草原、林地、湿地,在封育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牲畜;

(二)挖掘或者开垦区域内的土地;

(三)损毁、擅自移动封育标志、设施;

(四)其他毁损林草的行为。

第十二条 畜牧业养殖实行总量控制,养殖总量及具体指标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每三年确定一次。

对养殖指标可实行有偿转让,指标转让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自愿放弃养殖的农户或者部分退出养殖的农户,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在封育区域内放牧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恢复原状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毁林草植被严重的,除补植林草外,可以根据情节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开区,察北、塞北管理区封山禁牧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养殖及养殖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已实行圈养或者规模化养殖的生产者及其活动。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X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