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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17-05-26来源: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下花园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是20157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冀发〔20145号)精神,与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将下花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花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花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花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组合而成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改革方案,对部分职责进行了调整:取消已由国家、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与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再纳入行政机关管理范畴,交由行业和社会组织管理;将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将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区商务局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区质量技术监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增加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定全区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街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风险的机制;推进全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下花园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经批准后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权限负责药品零售企业(不含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总店)的行政许可和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三)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

(五)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广告监测。

(八)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负责全区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六)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一)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

(二十二)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十三)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二十四)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 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六)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全区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二十八)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二十九)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争议。

(三十)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三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三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地方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三十三)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

(三十四)组织指导辖区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三十五)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区消费维权、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民用品维修行业、商标协会、广告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三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全区实验室认证认可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三十七)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下花园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协调股(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食品监管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加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牌子)、市场维权股(下花园区12315指挥中心)、综合审批和注册股、企业监督管理股、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质量监督股、标准计量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产品质量监管股。其中综合审批和注册股已于20175月划转为区行政审批中心。

下花园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为2个大队,6个基层所(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煤矿街道办事处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花园乡、定方水乡、段家堡乡和辛庄子乡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