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花园区商务局主要职能
发布时间:2018-03-06来源:商务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二)拟定全区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区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六)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拟订和推进全区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全区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全区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协调和管理全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
(十)负责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我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或核准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协调和服务工作,配合市商务局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区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我区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
(十二)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配合市商务局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组织实施我区对台直接通商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区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五)协调监督以下花园区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拟订并实施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六)负责全区商务工作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区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七)组织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拟订全区粮食流通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十八)拟订全区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区粮食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实施意见;负责全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布局。
(十九)拟订全区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指导协调县区间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落实粮食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二十)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的有关政策;指导全区粮食区场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保障灾区、库区移民、贫困缺粮县区、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
(二十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研究提出区级储备粮规模、布局、轮换、动用建议;依照国家和省、区有关规定,制订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审核上报中央、省储备粮代储企业承储资格。
(二十二)制订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二十三)指导全区粮食储存保管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工作,落实粮食检验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十四)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社会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指导行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区社会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粮油加工的行业管理和统计工作;推动粮食流通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粮食企业改革和产业化发展。
(二十六)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制订粮食应急预案,在粮食市场供求出现异常波动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七)提出粮食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负责行业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二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