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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发布时间:2018-03-28来源:政府办

 

一、迁  入
(一)对有稳定工作并自购房屋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对有稳定工作并租房居住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租赁房屋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对有稳定工作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凭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务工和居住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对夫妻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结婚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对父母、子女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对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凭书面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凭书面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落户的,凭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书、证件《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九)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接收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十)办理复员、转业和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持复员证、转业证和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转业和军队离退休安置办、落户通知书、接收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证明到分局户政科办理。
 
二、迁出
1、大中、专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签发《户口迁移证》。2、配偶相互投靠及子女随迁的,凭迁入地常住人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迁出手续,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出生登记
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携带户口本、持有效《出生医学证明》,到生父或生母户口所在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四、死亡登记
凭《火化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五、变更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
1、本人申请或监护人申请(18周岁以下)。2、村(居)委会证明。3、学生需学校证明。4、变更姓氏的要有正当理由,由于父母离婚需要变更姓氏的,必须有另一方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变更的亲笔签字。5、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二)出生日期变更
申请人书面申请,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2、学业生需学校证明。3、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4、根据变更理由提供相应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户口底簿等证件复印件。5、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各种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出据证件单位章)6、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一份
(三)性别变更
1、申请。2、村(居)委会证明。3、学校证明。4、出生医学证明或接生人证明。5、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审批表一份。
(四)民族变更
1、本人申请。2、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材料。